高雄一名女子小花(化名)與丈夫阿志(化名)結婚逾30年,婚後長期照顧家庭,並支持阿志求學及發展事業,未料阿志事業有成、年薪一度高達447萬餘元後,卻與女子莉莉(化名)發展婚外情並育有一女,雙方最終於2024年離婚。小花提告求償1,000萬元精神慰撫金,橋頭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莉莉須賠償50萬元及利息。
判決書指出,小花主張,阿志年輕時自海外來台求學,生活一度相當拮据,當時由她及家人出錢接濟,甚至提供住處讓阿志安心完成學業,兩人結婚後,她放棄個人發展機會,專心照顧家庭與女兒,並陪伴阿志赴美、赴英進修,隨著阿志學術與職涯發展順利,收入也大幅提升,但阿志卻逐漸疏遠家庭,長期與莉莉交往並生下一女,還多次要求離婚,讓她多年來承受巨大精神打擊,因此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求償。
阿志與莉莉則辯稱,小花早已知道阿志外遇生子一事,相關損害賠償請求權已超過法律規定的2年時效;此外,小花請求的精神慰撫金金額過高,兩人否認應負擔其所主張的高額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阿志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莉莉交往並育有子女,已侵害小花基於配偶關係所享有的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確實造成精神痛苦,認定慰撫金以100萬元為適當,不過小花早已知悉阿志外遇生子事實,因此對阿志的求償權已罹於時效;至於小花較晚才確認莉莉身分,對莉莉的請求尚未逾時效,因此判決莉莉應賠償50萬元及法定利息,其餘請求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