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菜販因賣菜結識獨居身心障礙女子,竟多次藉故前往住處並趁機侵犯。女子事後在表姊陪同下報案,警方採證後驗出與男子相符的DNA,男子卻辯稱是對方拿他喝過咖啡的口水「設局」。台南地院不採信其說法,依對精神障礙之人犯強制性交罪,判應執行8年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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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男子是台南鹽水一帶的菜販,因賣菜與被害女子相識,並得知女子獨居。去年7月間,他分別以「送東西」、「停電借充電」等理由,3度前往女子住處。
女子指控,男子進屋後將她帶往房間並壓制,無視她反抗與喊痛,仍持續侵犯。她一開始因害怕不敢聲張,直到第3次受害後情緒崩潰,才向表姊哭訴,表姊得知後立即協助報警。女子經醫院驗傷後,手臂有瘀傷,私密部位也有撕裂傷。警方另採集檢體送驗,結果在女子身上及衣物檢出與男子相符的DNA型別,成為本案重要證據。
面對檢方與法院調查,男子始終否認犯行,辯稱自己只是到女子家充電、送食物,兩人並未發生關係。至於為何會驗出DNA,他聲稱可能是女子拿他喝過咖啡的杯子沾取口水,再塗抹到身上與衣物,故意製造證據陷害他。
法院審理後認為,女子與男子僅因買菜偶然認識,並無糾紛或誣陷動機,且女子案發後情緒害怕,需要由表姊協助報案,難以想像會精心設局製造假證據。加上通聯紀錄、監視器畫面、驗傷結果與DNA鑑定均能相互印證,認定男子說詞只是事後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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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酌,男子明知被害女子為精神障礙者且獨自居住,卻利用其防禦能力薄弱多次犯案,犯後又否認到底、毫無悔意,也未與被害人和解,行為惡劣。最終依3個對精神障礙之人犯強制性交罪,分別判處7年6月、7年8月、7年10月,合併應執行8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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