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男子A男於2024年在某處公寓的2樓租屋,有天聽到3樓鄰居恩愛的聲音覺得太吵,於是用手機在門外錄音蒐證,被鄰居得知後反遭控告「妨害秘密」。台南地院近日判決出爐,判處被告A男無罪。
根據判決書記載,A男在2樓樓梯間未經3樓鄰居同意,使用手機錄音3樓鄰居在房內發生性行為過程中,「喉嚨所發出的聲音」,之後向房東反映隔音問題。
鄰居得知後,認為自己隱私受到侵害,因此憤而向A男提告。檢方也認定A男有「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嫌,將這起案件起訴。
法院判決則指出,A男在公共空間也就是樓梯間,聽聞鄰居在屋內發生性行為的聲音,顯見原告在並未利用屋內環境,採取適當作法防止聲音傳到公共空間,檢方所舉的事證,也不足以證明,A男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之犯意及行為,因此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