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法院近日審理一起侵害配偶權案件,一名沈姓女子指控丈夫陳姓男子與公司蔡姓女OL發生婚外關係,提起民事求償50萬元。法院審理後,認定兩人確有逾越一般同事分際的親密往來,判決須連帶賠償1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內容指出,陳男與蔡女為同一家公司員工。事件發生於112年9月底,兩人先在音樂餐廳飲酒聚會,隨後一同前往鄰近飯店留宿,並發生性行為。沈女得知後,認為婚姻權益受損,因而提出訴訟。
蔡女在庭上則主張,當晚因飲酒後意識不清,加上陳男身為主管,自己在權勢壓力下未能拒絕,屬於遭受強迫的情況,並否認有介入他人婚姻的意圖。她並解釋,後續與陳男的互動訊息只是為維持工作關係所作的應對,並非出於真實情感。

不過陳男則承認婚外情事實,並表示因婚姻關係早已不睦,加上自身精神狀況不佳,才與蔡女發展出不正當關係。法官調查後發現,當晚入住飯店時,由蔡女親自提供證件辦理登記,且事後並無任何明顯外傷紀錄。

更關鍵的是,兩人在事發後仍持續以帶有曖昧與性暗示的方式互傳訊息,內容涉及多種親密挑逗語句,包括「3P太誇張了」、「要做也是可以啦,但是我姨媽快來了」、「乾~這樣你會不會上癮啊」、「你適(是)度(肚)子餓~還是想愛愛」、「想愛愛的餓」等,與蔡女所稱「被迫應對」的說法明顯不符。法院據此認為,雙方互動已超出一般職場往來範圍,具有明確親密與情感連結,足以認定對元配婚姻關係造成侵害,因此判決兩人須共同賠償15萬元損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