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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看護100元誘騙4歲女童脫褲猥褻 法官:沒掙扎不算性侵

2017/03/13 16:00 字級:
色看護100元誘騙4歲女童脫褲猥褻 法官:沒掙扎不算性侵
▲(圖/Google map)

有夠變態!台北市某間醫院有一名60多歲的陳姓看護,有天他在人煙稀少的走廊上看到一名4歲女童獨自玩耍,竟用100元誘騙女童脫褲,任由他用手機拍攝女童的私處,甚至還伸手猥褻,直到女童將100元交給母親,講說「叔叔摸我『窩窩』(私處)」,母親聽到嚇得趕緊報警處理,但萬萬沒想到士林地院卻認為,女童當時沒有掙扎而且處女膜也沒破,所以陳男並不構成強制性交,判無罪,僅依拍猥褻照部分判5年6月徒刑。

根據判決指出,陳男在該間醫院待了許久,算是資深,平常的工作就是在醫院看護病人,但在去年7月,他獨自推著病患走在平常很少人經過的走廊時,剛好撞見女童獨自一個人玩耍,沒想到他心中竟湧起色心,逕自把病患丟到一旁,趁四下無人之際,上前用100元誘騙女童脫褲,除了使用手機拍攝女童下體,還用手指撫摸、性侵達10分多鐘才罷手,讓女童離去。

過沒多久,女童拿著100元跑回去找在醫院附近從事資源回收的媽媽,媽媽一看到女兒手上拿著100元,心想她身上怎麼可能會有錢,豈料在詢問之後,才發現自己的寶貝女兒居然被看護猥褻,女童還說「叔叔有摸我窩窩,而且裡面有一個怪東東,感覺像石頭…有進去尿尿的地方」,害媽媽一聽完瞬間嚇傻,二話不說馬上帶女兒去驗傷並報警處理,怒告陳男強制性交。

等到陳男到案後,雖然坦承有脫下女童的內褲並用手機拍攝下體,卻否認有用手指性侵一事,更何況陳男測謊之後沒有通過,所以士林地檢署不相信陳姓看護的辯詞,以加重強制性交等罪嫌將他起訴。

但是,法官卻認為女童驗傷後,私處並無處女模破裂等受傷情形,採集的檢體也沒有陳男DNA,而且女童當時沒有掙扎、哭泣等抗拒反應,罪證不足,認定陳男不構成強制性交,叛他無罪,但由於警方有在陳男手機發現5張女童遭猥褻的照片,認定他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最後僅依違反本人意願方式使未成年人拍攝猥褻照片影片罪,判陳男5年6個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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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看護 女童 猥褻 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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