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組後宮同居3女!小四認激戰多次 正宮怒告竟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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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妻指控,丈夫與3名女子有超出一般朋友的往來。(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人妻指控,丈夫與3名女子有超出一般朋友的往來。(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澎湖一名女子小婷與丈夫阿偉(皆為化名)結婚多年,並育有2名女兒,但夫妻感情後來生變。

小婷認為,阿偉在婚姻關係仍存在期間,陸續與3名女子有超出一般朋友的往來,包括一同出遊、同居、深夜相處及金錢往來等,因此向澎湖地院提告,要求阿偉與3名女子分別連帶賠償各100萬元,合計300萬元精神慰撫金。不過法院審理後,最終判小婷敗訴

控與3女往來密切 還曾同遊新疆

判決指出,小婷主張,阿偉自2024年5月起,先與女子「小蓉」交往並發生親密關係,之後兩人還曾一同前往新疆旅遊。

之後阿偉又與另名女子「小萱」往來密切,不但經常出入住處,雙方也被指同居並發生性關係,阿偉甚至將小婷的衣物拿給小萱穿。

小婷另指控,阿偉透過小萱認識「小君」後,兩人也多次外出打麻將、徹夜未歸,且另有股票交割款代付等金錢往來,認為雙方關係並非單純朋友。

丈夫否認侵權 1女子認同居願和解

面對指控,阿偉否認侵害小婷權益,並表示兩人早已分居5年,婚姻感情早已破裂,且相關事件多發生在離婚訴訟之後,也未見小婷有任何挽回婚姻的舉動。

遭提告的「小蓉」則稱,自己只是提供情緒支持,並未逾越一般社交分際;「小君」也否認與阿偉發生性關係,強調雙方只是一般朋友及金錢借貸往來。

不過,「小萱」則坦承曾與阿偉同居,且雙方多次發生性關係,也表示對小婷感到愧疚,願意在15萬元範圍內和解。

法院:配偶權非法律上權利

澎湖地院審理後指出,小婷是以「配偶權」遭侵害作為求償基礎,但法院認為,「配偶權非憲法上權利,亦非法律上權利」。

法院另指出,通姦或逾越一般社交行為的不正常往來,是否已構成民法所稱「情節重大」,已有疑問;再加上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已將通姦罪除罪化,因此更不能認為屬於情節重大。

法院最後判小婷敗訴,駁回其求償及假執行聲請,訴訟費用也由小婷負擔,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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