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有一間二手重機車行,有顧客看上一台紅牌重機,匯了一萬元訂金,但後續要簽合約時,雙方對合約內容談不攏,後來車行老闆想退款,指控買家劉先生不給帳號,還控告他詐欺,害銀行帳戶遭凍結,不過買家劉先生反駁,5月26日要去試車付尾款,車行不讀不回,他只好提告詐欺。雙方現在還為了訂金或定金這個字,要退款多少,爭執不休。
車行以現況賣車有自己的合約,賣車PO文強調無倒、無摔、無事故、無調錶,電子產品不保證功能,買家自己也列了一份合約,備註列了四項,其中一項要求電控功能完整,雙方對於合約沒共識,車行老闆想退款不賣了,沒被接受。
重機車行老闆謝先生:「不信任加上自己用自己的合約,讓我們感受非常的不好,那我們有跟消費者告知,請他提供帳號他也不願意,請我們的銀行,打電話跟客人講,客人也是不願提供帳號。」
買方劉先生:「我想說5月26日試乘,找個第三方的地方,過戶驗車尾款全部給你,他開始不讀不回。」
最後雙方還因為這筆一萬元訂金,兩人用契約常用的這定字,或是合意買賣的訂字,爭執要退原款項,還是雙倍返還再度有歧見,最後告上法庭。
非本案律師康鈺靈:「既然雙方是沒有達成共識的,那麼買賣就沒有成立,所以當初交出訂金的,法律目的,就已經沒有辦法達成,應該是符合民法第249條,第四款,所以說買主僅能夠請求,原本所交付的一萬元。」
律師和消保官都認為,雙方的訊息揭露了合約爭議的過程,應該屬於民事糾紛,不過要能夠雙方都接受,恐怕還是得訴諸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