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對結婚近30年的夫妻,原本家庭生活和諧美滿,不料妻子阿美(化名)卻赫然發現,自己信任了35年的高職老同學珊珊(化名),竟然與自己的丈夫小明(化名)暗通款曲,兩人不僅多次在公共場所公然牽手、摟腰,舉止宛如熱戀情侶,阿美大受打擊,氣得前往精神科就診並提告求償百萬。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出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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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指出,原告阿美與丈夫小明自民國85年結婚至今已達30年,兩人共同撫養3名子女長大,家庭生活原本十分和諧,而被告珊珊則是阿美相識近35年的高職同學,兩人交情深厚,阿美基於多年的信任,還將自己、家人的個人保險,以及與小明經營鋼鐵公司旗下貨車的保險契約,全數交給擔任保險業務員的珊珊一手承辦。
怎料,珊珊明知小明是多年老友阿美的丈夫,竟越過道德底線與小明發展出不倫戀,阿美在察覺異狀後展開調查,拍下了兩人多次在街頭勾手、牽手、共食、摟腰,甚至貼身倚靠的親密畫面,昔日深信不疑、連保單都全權交託的閨蜜,與牽手30年的丈夫雙雙背叛,讓阿美精神崩潰,不得不求助精神科門診。
在法庭審理期間,珊珊透過律師辯稱,大法官釋字第791號已經宣告「通姦罪違憲失效」,因此配偶權是否仍屬於民法保障的權利「有所疑義」,珊珊更主張,阿美所提出的牽手、摟腰照片,是透過長期跟監侵害隱私權所取得的,質疑這些照片沒有證據能力,且照片可能經過刻意裁切,認為兩人只是私交甚篤,並無男女不正常行為。
然而,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逐一反駁了珊珊的說詞,法官在判決書中罕見引用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說明本案屬於「婚姻爭執」,為了保護當事人的身分與家庭和諧,特別將法庭判決書中的關鍵姓名、年籍予以遮隱。
針對珊珊辯稱「通姦除罪化等於配偶權不存在」的說法,法官明確指出,釋字第791號只是認不該用「刑罰」來制裁違反婚姻承諾的人,但並沒有否定婚姻制度下配偶的忠誠義務,夫妻互守誠實是維持家庭圓滿的必要條件,因此「配偶權」或「基於配偶身分之法益」依然受到憲法與民法的保障,受害配偶絕對有權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此外,關於跟監照片的證據能力,法官認為,妨害婚姻的行為通常極為隱密,被害人舉證本就困難,阿美在取證時並未採取強暴或脅迫手段,權衡「發現真實」與「隱私權」後,認定照片符合比例原則,具有證據能力。法官檢視照片後表示,珊珊與小明勾手、摟肩、貼身倚靠,肢體親密程度早已超越一般朋友社交的範疇,嚴重侵害阿美的婚姻幸福,審酌阿美因此前往精神科就診5次,且兩造身分經濟地位,最終判決珊珊應賠償阿美醫療費1665元及精神慰撫金20萬元,合計共20萬1665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