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董姓男子,多次在公車上隨機挑選女乘客做出猥褻行為,從民國109年到114年間數度犯案。桃園地院近日針對其中兩起強制猥褻案做出判決,董男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判決書指出,民國109年10月,董男搭乘公車,卻緊貼乘客A女,並頻繁以下體觸碰A女臀部直至射精,隨後於銘傳資管大樓站下車逃逸。而本性難移的董男,113年12月於統領百貨站上車後,竟又在公車上以同樣方式猥褻乘客B女。
案子到法院,董男律師主張,董男坦承犯行,且有意願與被害人進行調解,因一時失慮,無法控制自身衝動而犯罪,請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法官審酌,董男於民國106年間就有妨害性自主前科,為滿足一己性慾,竟分別對A、B兩女強行猥褻,侵犯2人身體自主權並感到不舒服,考量董男犯後坦承犯行、與A女達成調解且B女請求從重量刑等一切情狀,針對2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合併應執行10月徒刑。
事實上,董男去年2月再度在公車上犯案,見到同站上車的國三女學生身著學校外套,竟起色心並再度做出猥褻行為。一審法官念其在審理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董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高院二審微幅調整刑期,改判處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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