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男子不滿大學時期交往約一年的女友提分手,不僅揚言要讓對方「在系上無法生存」,還涉嫌違反其意願強行發生性行為。被害女子事後因顧慮學業及外界眼光未報案,直到近年受MeToo運動影響決定提告。台中地院審理後,依強制性交罪判處男子4年2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小美(化名)與阿明(化名)原為大學情侶,民國97年1月下旬,小美前往阿明租屋處提出分手,阿明情緒失控捶打房內鐵製書桌,導致抽屜變形,並揚言要讓小美「在系上無法生存」。隨後阿明要求分手前再發生一次性關係,儘管小美拒絕,仍遭對方以體力壓制,違反女方意願發生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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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後,小美未再與阿明聯繫,也未立即報警。考量家人、朋友眼光及期末考在即,她選擇隱忍未提告。直到多年後MeToo運動興起,小美才決定出面提告,並於民國112年傳訊要求阿明道歉及撰寫悔過書。阿明則回覆,若提告能讓小美獲得安慰,自己願意面對,也應為過去的錯誤付出代價。
案件審理期間,阿明坦承曾出言威脅及捶打書桌,但否認涉犯強制性交罪,主張道歉內容僅為安撫對方情緒,不能作為認罪依據。不過法官審酌雙方陳述、對話紀錄及相關事證後認為,阿明未取得小美明確同意即發生性行為,且事後道歉內容與小美指述情節相符,也無證據顯示道歉係遭脅迫所為,因此認定犯行成立,依強制性交罪判處4年2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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