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市男攤販偷情同業還拍私密片 妻見小三催離婚怒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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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一名男子在夜市擺攤期間認識一名同樣從事飲料生意的女子,雙方自去(114)年3月起互動頻繁,關係逐漸超越一般社交界線。(示意圖/AI生成)
台中一名男子在夜市擺攤期間認識一名同樣從事飲料生意的女子,雙方自去(114)年3月起互動頻繁,關係逐漸超越一般社交界線。(示意圖/AI生成)

台中一名男子在夜市擺攤期間認識一名同樣從事飲料生意的女子,雙方自去(114)年3月起互動頻繁,關係逐漸超越一般社交界線,直到同年7月被妻子察覺後,婚外情才隨之曝光,而妻子也憤而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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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一名男子在夜市擺攤期間認識一名同樣從事飲料生意的女子。(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判決書指出,妻子表示,自己自發現丈夫外遇後心理受創嚴重,即使仍在同一夜市活動,每次出門工作前都需調整情緒,長期承受精神壓力,因此向對方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60萬元。

 

被告女子在庭審中對主要事實並未爭執,但表示經濟能力有限,難以負擔原告請求金額。她稱以夜市攤販維生,月收入約6至7萬元,並需負擔家庭扶養與多項生活開支。

法院審理後指出,該名女子明知男方已婚,仍與其持續密切聯繫,雙方在訊息往來中使用親暱稱呼並表達情感,也曾互傳帶有性暗示的不雅影像,甚至發展出多次親密接觸與性行為。妻子事後透過數位方式還原遭刪除的通訊紀錄,發現兩人不僅談及親密內容,女方還曾拍攝多段私密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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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表示,自己自發現丈夫外遇後心理受創嚴重。(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此外,法院認為,為避免關係曝光,女方疑似使用工具刪除通訊紀錄,並提醒男方一併清除對話內容。更關鍵的是,她還曾要求男方不要再與配偶維持親密關係,並多次催促對方離婚,甚至要求其立下誓言。法院認定上述行為已對婚姻關係造成實質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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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在訊息往來中使用親暱稱呼並表達情感,也曾互傳帶有性暗示的不雅影像。(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台中地方法院審酌雙方狀況、侵害情節及原告精神損害程度後,認定該女子侵害配偶身分法益情節重大,判決應賠償25萬元,並自民國115年1月24日起按年息5%計算利息。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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