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女子小倩(化名)在2009年間與朋友前往KTV歡唱消費,結果在包廂廁所內遭朋友的朋友阿津(化名)性侵得逞,她事後前往醫院驗傷並報警,報告結果也顯示在小倩體內驗出阿津的DNA,不過阿津因為一關鍵最終獲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津是小倩「朋友的朋友」,2009年某日凌晨在KTV包廂一同消費,阿津卻在包廂廁所內不顧她反對,最終強制性交得逞,隔天小倩到醫院驗傷並到警局製作筆錄提告,而報告中顯示小倩體內確實有阿津的DNA,但阿津在庭訊時全盤否認,強調並不認識小倩也沒有侵犯行為,律師則表示,小倩於當年做完第一次警詢筆錄後,就未再配合警方製作筆錄,且從未提出朋友姓名供警方調查,儘管在小倩體內發現阿津的DNA跡證,頂多只能證明兩人確實有過性行為,無法證明有強制性交或乘機性交等犯行。
法院開庭審理時,小倩透過電話向法院表示「無任何意願到庭作證」,最終也未聲請傳喚小倩到庭作證,法官審理後認為,小倩當年的警詢筆錄屬於審判外陳述,依法原則上沒有證據能力,且刑事訴訟講求無罪推定與證據裁判,在小倩拒絕出庭指證,又沒有其他證據能證明阿津是違反女方意願或趁人不能抗拒的情況下,全案僅憑DNA根本無法形成有罪心證,台北地院最終判阿津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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