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母親因不滿女兒遭同齡男子侵犯,情緒激動之下選擇以私刑方式處理,最終與多名友人共同將對方帶走並施以暴力與恐嚇。該案後續進入司法程序審理,法院對此做出判決。

判決內容指出,事件發生於去年8月底,當時該名母親夥同數人前往涉案男子的工作地點,將人強行帶離現場。過程中男子並未獲得自由離開的機會,而是被帶往一處鐵皮搭建的空間。抵達後,其行動受到明顯限制,時間長達約三小時。在這段期間內,現場氣氛緊張,除口頭質問外,亦伴隨肢體暴力與威嚇行為。
法院認定,男子在鐵皮屋內被要求針對相關指控作出回應或「說明」,過程中有人出手毆打其頭部,也有人持手機在旁拍攝記錄整個過程,使現場壓迫感加劇。相關行為已超出一般情緒性爭執範圍,具有強制與控制性質。

案件進一步顯示,男子家屬接獲消息後趕赴現場,原以為可協調溝通,然而情勢並未緩解,反而更加升高。涉案母親在家屬到場後情緒更為激動,當場要求男子下跪,並以水管作為工具進行毆打,同時伴隨強烈言語斥責,表達對其行為的不滿。
此外,法院指出,該名母親在現場曾以具威嚇性的語句施壓,包括提及若不配合要求,將可能遭受身體嚴重傷害,例如斷肢或生殖器受損等言詞,使在場人員陷入恐懼。相關言行已被認定構成脅迫效果,進一步影響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判斷與行動。

在壓力持續升高的情況下,男子及其家屬最終被迫簽署一張金額達120萬元的借據,並另有親屬被要求到場擔任保證人。法院認為,該文件並非在自由意志下簽立,而是在限制人身自由與恐嚇情境中完成,具有爭議性。
審理過程中,被告母親對部分事實坦承不諱,對於涉案行為並未全面否認。法院綜合全案證據後認定,其明知以暴力、拘束及恐嚇方式處理糾紛已違反法律,但仍與他人共同實施相關行為,已構成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犯罪事實。
不過法院量刑時亦考量多項因素,包括被告事後態度、是否坦承犯行,以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等,認為其雖行為不當,但仍有一定程度的悔意表現。因此,最終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該判決目前仍屬一審結果,依程序仍可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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