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網友喝醉昏睡!外送員直播被慫恿 伸狼爪下場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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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結果出爐。(圖/翻攝自Google maps)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結果出爐。(圖/翻攝自Google maps)

台北一名從事外送工作的男子小明(化名)去年邀請女網友琳琳(化名)到住處飲酒並開直播與網友互動,沒想到琳琳酒醉昏睡後,他竟趁對方無力反抗時伸手觸摸胸部,甚至將猥褻過程透過直播公開給網友觀看,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結果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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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網友赴約喝酒 醉倒後竟遭直播猥褻

根據判決內容,小明與琳琳原本是網友關係,民國114年5月20日凌晨1時許,琳琳前往小明位於新北市的住處,雙方一邊飲酒、一邊開啟網路直播,與多名不特定網友聊天互動,不過琳琳因飲酒過量,之後陷入昏睡狀態。法院指出,小明見琳琳已無法清醒,在直播間網友慫恿下,竟利用對方酒醉、無法抗拒的情況,以手指觸碰、按壓琳琳胸部,當場進行猥褻行為,直播畫面被多名網友觀看。

 

被害人清醒後提告 

琳琳事後清醒,得知自己遭猥褻且畫面遭直播散布,憤而報警,她提供某名網友留下的直播錄音、聊天紀錄與畫面截圖作為證據。檢警調查後,陸續比對直播譯文、聊天室對話、IP位址紀錄及相關證詞,確認小明涉案,小明在偵查與審理期間皆坦承犯行,證詞與相關證據相符,因此認定犯罪事實明確;琳琳則因本案承受相當程度心理創傷,相關資料中還包括性侵害案件訪視紀錄、性影像通報表及診斷證明等文件。

台北地院做出判決

台北地院審酌,小明明知琳琳因酒醉而無法抗拒,卻仍趁機猥褻,甚至將過程公開直播給不特定人士觀看,明顯侵犯他人身體自主權與隱私權,行為應予譴責。法官認為,小明在猥褻過程中同時散布性影像,屬一行為觸犯乘機猥褻罪與無故散布他人性影像罪,依想像競合規定,從重以乘機猥褻罪論處,最終法院判處小明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折算,不過法院也考量,小明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琳琳達成調解並支付全部賠償金,取得對方諒解,因此給予緩刑2年。

判決指出,小明過去雖曾有毒品案件前科,但距今已超過5年,符合緩刑條件,法官認為他經歷偵審程序後應已知警惕,因此暫不執行刑罰,但法官同時命令,小明在判決確定後1年內,必須接受3場法治教育課程,緩刑期間也須接受保護管束,若未遵守規定,或再犯故意犯罪,檢方仍可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

作案手機與性影像均遭沒收

另外,法院也裁定,小明用來直播犯案的不詳品牌手機,屬犯罪工具,即使未扣案,仍依法宣告沒收;若無法沒收,則追徵價額。至於直播中的性影像電磁紀錄,由於具有可複製與持續散布風險,法院認為即使刪除仍可能復原,因此也依法宣告沒收,以避免影像再度流傳,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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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若觸犯法將以刑法235條中的散布猥褻罪,非自願遭散布之成人性影像已有刑法319-3條專法、兒少性影像遭散布則有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作為規範,提醒民眾避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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