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女性A女與友人B女的丈夫C男,發生出不倫戀的關係,甚至還與C男在越南旅遊時同房。B女提告後,C男卻在法庭上主張有買保險套,沒有發生性行為。但相關說詞法官最終未予採信,判處A女與C男共同賠償B女50萬元。
根據判決書記載,法院已合法通知A女,但在言詞辯論日並未到場,全案均由B女與C男對案情做出相關陳述。
B女主張,她與C男在2015年結婚,但A女在明知她們婚姻存續狀態期間,出現男女交往行為,甚至發生性行為,而且從2人的對話紀錄與訂房紀錄網頁紀錄、還有購買保險套的行為都證明,2人在越南旅遊時同睡一間房。
不過C男卻主張,雙方交往、越南旅遊同住一房以及購買保險套都是事實,但是並沒有發生性行為。
但法官對於C男的說法並未採信,相關證據足認被告間之行為顯然屬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情節重大。
法官審酌3人學歷與職業等情況,判處A女與C男共同賠償B女5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