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水電工帶少女上摩鐵 1日滾床2次!下場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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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一名男性水電工阿志(化名),於民國114年與女網友小花(化名)相約見面,明知對方為未成年少女,還將她載到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2次。(示意圖,與本案無關/pexels)
桃園市一名男性水電工阿志(化名),於民國114年與女網友小花(化名)相約見面,明知對方為未成年少女,還將她載到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2次。(示意圖,與本案無關/pexels)

桃園市一名男性水電工阿志(化名),於民國114年與女網友小花(化名)相約見面,明知對方為未成年少女,還將她載到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2次,少女返家後,被父母發現有未使用過的保險套,全案才曝光。近日阿志被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阿志與小花在網路上認識,2人於114年1月24日見面,沒想到阿志在當天上午9時44分,就開車載小花到汽車旅館並發生性行為,同日下午2時07分再到另一間汽車旅館,再次發生性行為。小花當天回家後,其父親發現她身上有未使用過的保險套,告知太太(小花母親)後,小花才向母親袒露一切。小花的父母報警後,由檢方提起公訴。

阿志在偵訊及審理時,均坦承有與小花發生性行為,但強調他不知道小花未滿16歲,並稱只有上午9時許有發生過1次,下午雖然也有去汽車旅館,但是期間並未發生性行為,2人在裡頭待了3個多小時,是為了讓小花卸甲、吃泡麵。然經查證,阿志在前往汽車旅館前,先到美妝店購買保險套,而卸甲及吃泡麵等行為,則不需要到汽車旅館進行,另外小花並沒有超齡的外型、裝扮、談吐,一看就知道是未成年少女,阿志的證詞不足採信。

桃園地院審理,認定阿志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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