凃姓男子民國113年3月無照酒駕,途經台南市佳里區撞上張姓女子後肇逃,張女送醫不治,台南地方法院今天判處有期徒刑11年4個月,全案可上訴。
台南地院今天宣判,凃男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刑8年6個月。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而逃逸罪,判刑4年。應執行11年4個月。
台南地院指出,凃男113年3月10日在台南市北門區飲酒後,從北門區蚵寮社區住家無照駕駛配偶名下自小客車,搭載友人前往佳里地區,卻在佳里區撞上徒步穿越台19線的張女。張女重傷送醫,3月22日不治死亡。
凃男肇事後未停留現場,反而駕車到前方約160公尺處超商,且未通報警消。警方獲報調閱監視器得知肇事車輛車牌號碼,繼而查獲凃男肇事,依法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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