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室檢查下體 副教授性侵女學生辯:研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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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嘉義大學一名副教授多次對指導女學生進行性侵害、性騷擾。(圖/Pexels)
國立嘉義大學一名副教授多次對指導女學生進行性侵害、性騷擾。(圖/Pexels)

國立嘉義大學一名副教授,因多次對其指導的女學生性侵害與性騷擾,遭校方決議解聘並處以終身不得再任教師。該副教授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並以「雙方合意進行BDSM(綑綁與調教 /支配與臣服 /施虐與受虐)」及「刑事獲不起訴」為由要求撤銷處分。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其行為嚴重違反教師倫理,裁定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利用從屬關係多次性侵害

判決書指出,受害女學生2020年向校方通報,指控其指導教授於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間,多次對其施加性侵害。校方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介入調查後認定,該副教授明知女學生情緒不穩且對師長高度服從與信賴,卻未避嫌或轉介諮商資源,反而利用此不對等關係,強化女學生對其心理依賴,藉此滿足個人私慾。

調查指出,該副教授曾自承將女學生帶至汽車旅館要求提供性服務、觸摸學生下體,甚至在辦公室以「檢查分泌物」或「研究高潮」為由,對學生進行猥褻行為與法式接吻。性平會認定其行為構成情節重大之性侵害與性騷擾。

辯稱合意BDSM遭打臉

該副教授在法庭上辯稱,與女學生的行為是基於「合意進行 BDSM」,並非性侵,且強調其刑事部分已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認為校方解聘並終身禁教的處分過重。然而,最高行政法院支持原審判決,強調雙方權力不對等:教師與學生間存在指導從屬關係,副教授的行為已嚴重違反《教師法》及教師專業倫理;行政與刑事分離,刑事不起訴係基於刑事訴訟的高標採證,但不影響行政調查對於「性侵害事實屬實」的認定;行為構成要件,副教授自述的「檢查分泌物」等行為,已該當刑法利用權勢猥褻等構成要件,非其所辯稱的規則操作問題。

校方維持最高懲處解聘定讞

嘉義大學於2021年確認調查結果後,決議依《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將其解聘,並報請教育部於 2022 年 1 月 20 日核准「終身不得再任教師」。

最高行政法院最終裁定,原審判決在取捨證據及事實認定上並無違誤。因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解聘並終身禁教之處分。這項判決再次彰顯司法對於校園性平事件「零容忍」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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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 副教授 性侵 BD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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