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18歲水電工阿建(化名),透過社群平台結識女童小文(化名),竟引誘其拍攝身體私密部位的性影像,甚至事後還進入小文家中猥褻。彰化地院審理後,依引誘使兒童自行拍攝性影像等罪,判阿建有期徒刑3年6月。
根據判決書,阿建於112年4月間透過Facebook認識小文,明知對方年齡,卻在結識不到三天內,便於通訊軟體傳送「懲罰你裸照一張」、「要露臉臉」等訊息,並傳送自己的私密影片作給小文,引誘小文拍攝裸露胸部及私密處。隔年2月,阿建前往小文住處,趁機撫摸小文胸部,猥褻得逞。直到小文母親查看女兒手機時,發現相簿內有許多私密影像,嚇得連忙報警。
庭審期間,辯護律師雖主張阿建已與家屬達成36萬元和解,且被告年紀尚輕,請求減刑。但檢方證據顯示,阿建在得知案發後,不僅要求小文刪除對話訊息,還指使小文做出對他有利的證詞,並持續騷擾對方,足見其犯後態度惡劣,毫無悔意,且截至判決前尚未支付任何一期和解金。
法官指出,阿建身為成年人,卻利用兒童心智未成熟、渴望獲得認同的特點,誘騙其自拍性影像供己私慾,行為嚴重侵害兒童身心健全發展。法官審酌其犯罪手段、被害人年齡及未實際支付和解金等情狀,認為不應減刑,最終裁定阿建犯下引誘兒童拍攝性影像罪處3年3月,以及對未滿14歲女子猥褻罪處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手機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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