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男子阿宸(化名)明知交往的小女友青青(化名)年僅15歲,且法律觀念尚未成熟,竟耐不住性子,在短短4個月內先後於飯店、友人住處及車內發生4次性行為。南投地院近日審結,儘管阿宸辯稱雙方是合意,但法官認為其行為已對少女的人格發展造成負面影響,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還得要賠償70萬元。
判決書指出,阿宸與15歲的青青自2024年3月開始交往,儘管知道女友還是未成年,阿宸卻於同年5月起,帶著青青前往南投某飯店開房休息。不僅如此,兩人還在友人住處發生關係,有次阿宸開車到學校接送青青,直接將車開往一處空地在車內發生性行為。青青因年紀尚輕,面對這段關係承受極大壓力,最終向家人坦白一切,母親得知女兒如此遭遇,氣得陪同女兒報警提告,全案才因此曝光。
偵查期間,青青指控第一次在飯店發生關係時,心裡其實很害怕、不想配合,但阿宸否認強迫。檢警調查發現,青青當時因驚嚇過度沒有明確反抗,且事後兩人仍維持交往關係,甚至再度前往同一間飯店,難以認定有「強暴脅迫」之實,因此並未以更重的「強制性交罪」起訴,而是以《刑法》第227條第3項論處。
法官在審理時還進一步發現,阿宸先前就有詐欺案入獄的紀錄,並於2022年才執行完畢出獄,5年內再犯已構成累犯。雖然法官考量詐欺與性犯罪質不同,並未額外加重其刑,不過法官審酌阿宸身為大貨車司機助手,經濟狀況穩定,卻未能克制情慾,誘使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且案發至今,阿宸雖然坦承犯行,卻始終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給予賠償。最終法官將阿宸所犯的4次性交罪,各判處7個月徒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至於民事部分,阿宸須賠償青青50萬元、賠償青青母親2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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