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頭埋女書記官雙腿喊「再5分鐘」 二審重判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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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院一名已遭停職的男法官,涉對女書記官、女法官2人強制猥褻,二審加重改判3年10月。(示意圖/Pixabay)
士林地院一名已遭停職的男法官,涉對女書記官、女法官2人強制猥褻,二審加重改判3年10月。(示意圖/Pixabay)

士林地院一名已遭停職的男法官,遭控分別於民國96年及111年間,對女書記官與女法官犯下強制猥褻行為,一審判刑2年2月。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加重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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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內猥褻還喊「再5分鐘」

檢方起訴指出,男法官於民國96年間,假借公務與感謝名義邀約女書記官外出,並以勘查活動路線為由,將車停至偏僻處,涉嫌要求對方更換座位後進入後座,對其強吻、撫摸胸部,並掀衣進一步猥褻。過程中甚至將頭埋入女書記官雙腿間,並稱「再5分鐘就好」,女書記官最終趁隙逃離脫身。

另於民國111年間,男法官再以餐敘為由邀約女法官外出,用餐後將車停靠產業道路,假意關心對方身體狀況,實則動手觸碰頸部、肩膀,並進一步觸碰大腿及私密處。女法官過程中多次求饒,最終藉故聯繫家人,才順利脫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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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相關犯行有被害人證述、證人證詞、通聯紀錄及醫療與精神鑑定報告等佐證,且被告身為法官,未能自制,為滿足私慾侵害他人性自主權,依2個強制猥褻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二審改判3年10月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宣判主文指出,男法官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故意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2年10月;另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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