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駕駛?運將未讓行人挨罰喊冤:行人突然跑過 遭法官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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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男未禮讓行人被開罰,提行政訴訟遭駁回。(圖/AI製圖)
張男未禮讓行人被開罰,提行政訴訟遭駁回。(圖/AI製圖)

桃園一名張姓計程車司機,去年6月間路過中壢火車站附近,未禮讓行人被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張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喊冤表示,當時自己已經減速查看,是行人突然以跑步方式通過;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則說,張男都已承認「行人跑步突然衝過行人穿越道」,代表他已知有行人要穿越馬路卻未停讓,違規事實明確,認為依法裁罰並無違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後,也認為開罰依法有據,駁回張男之訴。

判決指出,張姓計程車司機去年6月12日上午10時21分許,駕車路過桃園市中壢區中山路、和平街口時,因「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違規行為,被中壢分局警員目睹,並依法製單,張男收到罰單後,曾向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申訴,但交裁處認為違規事實明確,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對張男開罰新台幣6千元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並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張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並喊冤表示,該處地點並未設置號誌,當天更是雨天,當時見到行人穿越道就已減速,並隨時注意是否有行人欲通過,行人卻突然以跑步方式通過行人穿越道,被右後方的警員目睹後開單,而警員並未提出密錄器畫面或其他佐證,就攔停舉發,認為原處分有違誤。

桃園市府交通裁決處則主張,張男就已自承「行人跑步突然衝過行人穿越道」,可知他很清楚當時有行人要通過行人穿越道,況且當天下雨更應注意道路狀況,但他行經路口未減速並停讓行人,違規事實明確。

交裁處也強調,本件為員警目睹違規事實而予以舉發,考量交通違規態樣常發生於瞬間,自難要求執法員警皆須以科學儀器攝錄後始得舉發,因此交裁處依法裁罰應無違誤。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時認為,本件舉發員警除已提出職務報告敘明目睹違規及舉發經過,並有員警繪製相對位置示意圖,足認員警近距離處當場目睹張男違規情節,堪認屬實。

法官也認為,張男自陳「有行人以跑步方式通過行人穿越道」,但他未注意在行人穿越道前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逕自駕車搶先於行人通過,主觀上縱無故意也難認無過失,,因此認為桃園市府交通裁決處的原處分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並無違誤,駁回張男之訴,本案裁判費3百元也由張男負擔。

桃園市 計程車 運將 未禮讓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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