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名男子阿黎(化名)發現妻子美美(化名)與男子小吳(化名)發生婚外情,兩人不僅密切交往兩個月,更發生至少4次性行為。阿黎憤而向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100萬元精神慰撫金。屏東地院審理後,判處小吳須賠償15萬元。
判決指出,美美於2023年4月間在屏東某遊藝場工作時,結識了前往用餐的被告小吳。兩人隨即於同年5月至6月間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期間互動頻繁且親暱。美美在法庭上坦承,雙方交往期間幾乎天天見面,前後共發生過4次性行為,直到同年7月才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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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黎主張,小吳明知美美是有配偶之人仍介入家庭,導致他精神承受極大痛苦。法官審酌兩造資力,認為精神慰撫金以30萬元為適當。然而,由於美美已於2023年9月獲得丈夫原諒,並支付2000元作為賠償,依法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平均分擔義務。因阿黎已免除妻子應負擔的15萬元差額責任,該效力及於被告,故最終裁定小吳需給付剩下的15萬元。
法官表示,小吳審理期間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也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法官因此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法院強調,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應受法律保護,小吳的行為顯已破壞他人家庭和諧,且情節重大,除判賠15萬元外,尚須負擔法定遲延利息。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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