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寶批發商阿寶(化名)因積欠合夥人逾4,634萬元債務,遭合夥人提告,卻在官司審理期間與妻子阿珠(化名)離婚,並將名下唯一不動產以剩餘財產分配移轉給阿珠。債權人憤而提告,法官審理後認定,此舉明顯屬於詐害債權,命令阿珠將不動產回復為阿寶所有。
判決書指出,原告與阿寶共同經營珠寶生意多年,阿寶2019年簽名確認積欠原告4,634萬餘元,且該債權已由法院判決確定。然而,阿寶在訴訟期間與阿珠協議離婚,並將名下位於新莊區的唯一房產移轉給阿珠。
債權人指控,阿寶名下幾乎沒有其他財產,反觀阿珠名下擁有多處高價值房地,財產遠比阿寶雄厚,且依據法律原則,離婚分產應是財產較多一方補貼較少一方,兩人卻反向操作,動機顯然是為了脫產。
法院調查發現,阿寶早在債務清償訴訟的一審期間,就將其名下唯一房產過戶給阿珠,隨後據3點關鍵理由,認定阿寶「假分產真脫產」。
阿珠名下的房產價值遠高於阿寶。依法阿寶才是可以向阿珠要錢的人,結果兩人卻協議把阿寶僅有的房產送給資產較多的阿珠。這種「窮人補貼富人」的作法完全不符法律規範與清算常情。
阿珠長期擔任珠寶事業的行銷總監,且阿寶與原告的帳本往來長達十餘年。法官認定阿珠對阿寶積欠高額債務一事不可能不知情,兩人在官司期間協議移轉房產,主觀上具有損害債權人權益的意圖。
阿寶辯稱名下還有價值數千萬元的珠寶被扣押,足以還錢。但法院查證發現,部分珠寶屬於合夥資產,並非阿寶個人財產,且市場價值無從考證。移轉房產後,阿寶確實陷入「無資力」狀態,導致債權人求償無門。
法院最終裁定,阿寶與阿珠於行為期間所做的剩餘財產分配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均應予撤銷。阿珠必須塗銷該不動產登記,將房產回復登記為阿寶所有,以供債權人後續強制執行。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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