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騎樓「車頭朝外」竟吃22張罰單 高市交通大隊這樣回…
李家人質疑,照片有多張角度及停放位置相同,無法確認是否為同1天所拍攝,加上停放位置均未變動,屬同一停放行為,警方卻連續開罰,甚至有1天連開2張的,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李家人認為,警方未先勸導即直接連續開罰,也未事先告知違規,讓他們有改進機會。因此向交通局申請裁決未獲撤銷罰單,轉向橋頭地方法院聲請行政訴訟。
高雄市交通局則指出,李女等人卻將車頭向外,且未與騎樓地外緣標齊,因此屬違規停車,只要超過2小時就可連續舉發。承辦法官指出,李家無法舉證照片有瑕疵,並查照片沒有偽造,另據法令規定,違規定停車只要超過2個小時未改善,警方便可連續舉發,所以沒有一行為二罰的問題,認為請求無理由,判決駁回。
▼自家前違停吃22張罰單,提告撤單遭駁回。
根據《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第2點及《道路交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人行道未經本府交通局劃設停車格位者,得停放於騎樓地,停放時應車頭向內,後輪應與騎樓地外緣標齊;騎樓地外緣設置水溝者,後輪應與水溝內緣標齊。」不過《東森新聞》致電高雄市交通大隊,對方指出,該法已於2016年5月廢除,但李女於去年3月違規,因此遭警方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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