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子集團成員交保 北檢認有串供逃亡之虞提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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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集團之首陳志。(圖/柬中時報授權提供)
太子集團之首陳志。(圖/柬中時報授權提供)

針對北院將涉及太子集團洗錢案的8名在押被告分以50萬元至500萬元不等金額交保,北檢表示,倘被告等人具保在外,將有串供、逃亡之虞,於今天下午6時向北院合議庭提起準抗告

台北地檢署偵辦太子集團洗錢案,昨天依洗錢等罪起訴主嫌陳志等62人、13家公司,並將王昱棠、辜淑雯、陳麗珊、李守禮、邱子恩、林揚茂、鄭巧枚、陳韋志及王俊國等9名在押被告移審台北地方法院。北院昨晚裁定9人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進行科技監控。

對此,北檢針對王昱棠、辜淑雯、陳麗珊、李守禮、邱子恩、林揚茂、鄭巧枚、陳韋志等8人的交保處分提起準抗告。

北檢表示,王昱棠等8人均否認犯行,審酌本案參與洗錢的共犯人數眾多,尚有共犯在逃且遭通緝,且為跨國性的龐大犯罪結構,集團內部上下之間具有支配從屬關係,倘若被告等人具保在外,極易遭受犯罪組織上層人員或在逃共犯唆使,進而改變供述或證詞,不利於將來審判程序交互詰問的進行,而有勾串共犯之虞。

北檢表示,再者,本案洗錢金額高達上百億元,嚴重危害台灣金融秩序及國際形象,被告等人經手洗錢的現金、豪車、豪宅、虛擬貨幣等財物,價值自數千萬乃至上億元,為社會輿論矚目,核與原處分命被告等人所提出僅50萬元至500萬元的保證金,顯不成比例。

北檢認為,縱使搭配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科技設備監控等替代羈押措施,仍不足以擔保被告等人逃亡及勾串的風險,因此有羈押的必要。

檢方調查,以陳志為首的太子集團在柬埔寨從事詐欺犯罪,並於多國建立龐大企業網絡進行洗錢。陳志等人自民國105年起在台灣境內成立多家公司,供太子集團經營非法賭博、洗錢犯罪之用。

檢方查出,陳志等人以實質掌控在18個國家所設立的250家境外公司,持有453個國內外金融帳戶,製作不實交易合約,透過外匯管道洗錢。另利用自行開發的OJBK錢包連結地下匯兌水房,將犯罪所得清洗後匯入台灣境內,購買名車、精品等物,並支應太子集團在台灣境內所需支出。

檢方統計,太子集團在台洗錢金額總計高達107億9076萬5905.37元。

•以上言論由 中央社 授權轉載,不代表東森新聞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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