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高中少女A女於2022年10月間,在交友APP上認識一名剛滿18歲的同校男子B男,同年11月在學校的教室內發生性行為。但事情曝光後,B男遭到A女家人提告,一審遭判刑6月,上訴2審雖然維持判刑6個月,但因為女方求情,改判緩刑3個月。
根據判決書記載,A女警詢時證稱,B男當天在IG私訊她放學後見面,之後就被帶到案發的教室內發生親吻與性行為,結束後用衛生紙清潔擦拭等情況。
儘管B男否認有發生性行為,僅承認有親吻擁抱,並且出示許多私訊紀錄證明雙方當時正在交往,但是A女在2023年1月前往醫院驗傷的證明顯示,在私密處有陳舊的撕裂傷。法院一審認定,B男觸犯《妨害性自主罪》犯罪之事實,判處有期徒刑6月。
B男上訴高雄高分院表示,願意以30萬元與A女達成和解,並且對自己的行為深具悔意。A女方面也表示,願意達成和解,並為B男求情。
法院審酌,B男犯案時年僅18歲3個月,社會經驗不足,維持1審原判但緩刑3年,並須接受2場法治教育,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