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工程師阿立(化名),去年因在女友小琳(化名)住處強行觸碰其胸部,遭對方報警提告。台南地院審理後,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拘役30日。
根據判決書,阿立與小琳原為男女朋友關係,去年7月初傍晚,阿立在小琳的住處時,明知女友對於性相關事物並不熱衷,卻仍趁小琳不注意、來不及抗拒之際,突然伸出右手觸摸其胸部一下。此舉讓小琳深感被冒犯且產生嫌惡感,憤而報警,並提供屋內監視器畫面作為關鍵證據。
檢方偵訊時,阿立對犯行供認不諱。針對小琳同時指控的「強制猥褻罪」,檢察官審酌相關事證後,認為阿立的行為屬於「趁人不及抗拒」之突發性親密接觸,尚不構成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僅依《性騷擾防治法》提起公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台南地院審理時指出,阿立與小琳當時雖為情侶,但仍應尊重對方的身體權,不應有性騷擾行為。法官審酌阿立碩士畢業、任職工程師且無前科,案發後始終坦承不諱,展現悔意,不過因被害人小琳明確表示並無調解意願,導致雙方迄今未能達成賠償或和解,法院綜合考量其犯後態度與生活背景後,量處拘役30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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