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吳姓男子因與未滿16歲、仍在就讀國中的少女發生多次性行為,少女家屬察覺異狀後報警處理,進一步揭發吳男與未成年人不當交往及性行為事實,且少女經醫院檢查後確認已懷孕,最終少女家屬選擇告上法院。

判決書指出,吳男於2023年間與該名少女交往,明知對方年齡未滿16歲,心智及判斷能力尚未成熟,仍在短短一個月內與其發生至少7次性行為。事後少女母親發現兩人關係異常,憤而向警方報案。
警方隨後安排少女前往醫院進行驗傷與相關採證程序,卻意外發現少女已懷孕約8週,情況嚴重。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吳男在警詢及檢察官偵查期間,對相關犯行均坦承不諱,未加否認。檢方調查後認定,吳男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屬於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之犯罪行為,且因發生次數多次、時間點各自獨立,認定為數罪並行,依法提起公訴,並向法院請求分論併罰。

法院審理時,法官指出,吳男明確知悉少女年齡及身心狀況,卻未能節制自身行為,多次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不僅造成少女身體上的傷害,也對其心理發展與人格健全產生長遠影響,行為應予以嚴正譴責。

不過考量吳男於偵審過程中坦承犯行,未試圖推卸責任,態度尚稱配合,且已與少女、少女父母達成調解,並按期履行等情,法院因此在量刑時酌予斟酌。最終法院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判處吳男7項罪名,每罪各處有期徒刑3個月,並依法合併執行有期徒刑6個月,全案仍可依法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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