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狼父性侵猥褻3幼女175次 遭重判66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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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發生一起駭人聽聞的家庭性侵案。(示意圖,非當事人/pexels)
屏東縣發生一起駭人聽聞的家庭性侵案。(示意圖,非當事人/pexels)

屏東縣發生一起駭人聽聞的家庭性侵案。一名男子被控長期對家中3名就讀小學的親生女兒伸出狼爪,進行性侵與猥褻,甚至要求女兒不可告知阿嬤。

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該男共犯下5次強制性交罪、170次強制猥褻罪,總計175罪。法官痛批其悖逆人倫,儘管女兒曾求情,法院仍依數罪併罰,合計判處有期徒刑663年9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長期施暴威脅封口 大女兒受害最深

判決書指出,該名男子育有3名女兒,雙方於2018年至2024年間同住。自2023年1月至2024年6月間,趁大女兒就讀國小5、6年級時,男子多次猥褻、性侵得逞。

在同住期間,男子亦以類似手法對二女兒及小女兒強制猥褻得逞,其中對小女兒更有猥褻之加重情節。

家人發現異狀後報警處理,經查證,男子共對大女兒犯下5次強制性交、163次強制猥褻;對二女兒犯下1次強制猥褻;對小女兒犯下6次強制猥褻。

罔顧倫常未獲原諒 法官痛斥危害至鉅

法院判決指出,被告與3名被害人為至親父女關係,本應恪盡父職保護子女,卻利用親情信賴與長輩權威,罔顧女兒人格發展與心靈感受,長期進行性犯罪,造成被害人難以抹滅的陰影與苦痛。

法官強調,性犯罪屬極難修復之損害,縱使事後賠償也難以完全撫平創傷。

審理期間,被告雖在準備程序中坦承全部犯行,且3名女兒曾向法官求情、請求從輕量刑;但告訴代理人則請求從重量刑。法官審酌男子至今未與3名女兒達成調解、和解或賠償損害,犯罪所生危害至深且鉅,應予嚴懲。

合計判刑663年9個月

針對量刑部分,屏東地院依據各罪情節分別判刑:大女兒部分的強制性交罪各判8年、強制猥褻罪每次各判3年8月;二女兒及三女兒的前4次強制猥褻罪各判3年8月,三女兒最後2次加重猥褻罪分別判處3年10月及3年11月。

全案共計175罪,將宣告刑期加總後,合計判處有期徒刑663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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