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男子遭女同事指控性侵,但男子否認曾有任何強迫行為,主張雙方發生性行為時為合意。案件歷經審理後,高雄高分院認為相關人證與事證均不足以證明男子涉犯強制性交罪,維持原審無罪判決,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事件發生於2022年6月,該名男子與女子在同一間酒吧工作。案發當晚,兩人在酒吧外聊天,男子當時帶有酒意,過程中突然詢問是否可以觸摸女子胸部。由於雙方認識已有一段時間,女子當下以玩笑語氣回應「摸啊摸啊,有種你就摸啊」。然而女子事後指控,男子隨即將她帶往後巷,對她強吻並發生性行為。
案發後,女子報警處理,男子在偵查階段一再表示,雙方發生性行為並非出於強迫。不過事發隔月,雙方在女子男友及一名女性友人陪同下簽署和解書,約定以80萬元解決糾紛,檢方據此認定男子具有性侵犯意,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勘驗相關錄音內容後認為,男子是在女子男友長時間逼問、施壓下,才說出「我有做出好像要強姦的動作」等語,並非在自由意志下的明確自白,難以作為定罪依據。
此外,女子對於案發經過的描述前後不一,對於是否遭「拉入後巷」,後來又改稱是「被邀請進入」,說法有所出入。女子亦供稱,當晚僅飲用兩瓶啤酒,並表示自己酒量極佳,「對她來說就像水一樣」,顯示意識清楚。法院因此認為,在其具備反抗能力的情況下,是否確實遭遇性侵,仍存合理懷疑。

法院也審酌雙方事後的通訊內容,女子曾以英文傳訊要求對方道歉,並表示當時並未同意性行為且感到不適;男子則回覆將會「認真道歉」。法官認為,相關對話僅能顯示男子有道歉意圖,並未明確承認有強制性交行為,無法補強女子指控。至於和解書的簽署過程,在場三名旁證對細節說法不一,無法確認男子是否充分理解內容並出於自願簽署,證明力不足。綜合全案證據,高雄高分院認定檢方舉證不足,原審無罪判決並無不當,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