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阿明(化名)在看守所內,趁舍友小志(化名)熟睡時性侵。阿明先隔著內褲撫摸小志臀部,隨後又以手指插入其肛門。小志事後向舍房其他舍友求助,並通報看守所管理員及報警處理。最終,阿明被判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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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案發於去(2024)年4月,當時小志側躺熟睡,阿明先隔著內褲撫摸其臀部,見小志無反應,又以手指插入肛門並繼續撫摸,直到旁邊舍友起床活動,他才停止。小志因疼痛驚醒,心生害怕,向同房舍友求助並報警。
案件經苗栗地方法院審理時,阿明否認乘機性交行為,並辯稱:「我有用手摸小志屁股,但是沒有用手指插入小志肛門。」而阿明的辯護人指出,小志缺乏其他直接證據,應不得認定指控成立。
不過,小志於偵訊中證稱,案發時他睡在床旁的地板上,阿明先開始撫摸他的臀部,起初他沒有感覺。隨後,阿明將手指伸入他的內褲,再插入肛門,使他感到劇痛而驚醒,十分害怕。他寫紙條向同舍友求助,舍友建議隔天向主管反映,看看能否將阿明調走,因此他整晚都無法入睡。
此外,阿明在收容人訪談時表示,他認為自己是在睡覺無意識的狀態下不小心摸到小志;但於警詢時又改稱,是因看到小志與他人互動時有撫摸行為,所以他才「開玩笑」摸了小志的臀部。
對此,法官認為,阿明與小志同住一舍房,理應遵守基本相處分際,但阿明利用小志熟睡無法抗拒的狀態,侵犯其性自主權,造成身心巨大衝擊;且阿明犯後否認行為,未展現反省,惡性顯著,應予嚴懲並加強特別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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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法院判決阿明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阿明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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