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員送拾荒婦「回收電鍋」涉貪 判3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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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清潔員因善心將回收車上的32元舊電鍋轉送拾荒婦,卻被依貪污罪起訴,引發「情輕法重」爭議。(示意圖/Pixabay)
台北清潔員因善心將回收車上的32元舊電鍋轉送拾荒婦,卻被依貪污罪起訴,引發「情輕法重」爭議。(示意圖/Pixabay)

台北市一名62歲黃姓清潔隊員,因將回收車上殘值僅32.56元、仍能使用的舊電鍋轉送給拾荒老婦,遭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引發強烈社會討論。一審判決今(2日)在士林地院公布,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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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發生於去年7月。擔任清潔隊員超過30年的黃男,在北投回收轉運站執勤時,發現一個狀況仍佳的大同電鍋。他回家測試後確認可用,隔天便轉送給附近拾荒的老婦人,希望讓對方能吃上熱飯。未料,這份善意動作遭通報,清潔隊調閱影像後認定他擅自處分公家回收物,要求立刻歸還。

黃男因不好意思再向老婦索回,只能自掏腰包買全新品替換。即使電鍋殘值不到33元,但因他具公務員身分,仍被士林地檢依貪污罪「侵占職務上持有之財物」起訴,法定刑度高達5年以上。

檢方在起訴書中指出,本案情節輕微,黃男也自首、認罪,因此建請法院從輕量刑,但不建議免刑。並指出不能以「義賊慷他人之慨」的方式為善意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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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曝光後引發社會廣泛議論。最高檢察署已發文提醒各地檢察官,處理類似案件宜兼顧「法、理、情」。法務部也特別聲明,表示小額貪污量刑過重問題多年存在,並已提出《貪污治罪條例》修法草案,未來小額案件可能得以減刑或免刑,以符合比例原則。

「報導本於目前偵辦進度與披露資訊,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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