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人妻A女發現自己的丈夫B男,不但使用交友軟體還約女網友上摩鐵,於是在攤牌後親自傳訊息詰問B男,要求還原事發經過,最後再把所有的對話內容,當作呈堂證供。法院認定,因為被告無法完全勃起,而性交未遂,應賠償15萬元給A女。
根據判決書指出,A女質問,「所以你就是已經跟別的女人發生性關係了,是這個意思嗎?」、「我需要知道事情的全貌」、「你只有開車載三重的女網友在今年2月12日去某摩鐵脫光衣服做愛,再去來來豆漿吃消夜,送她回家;只有跟她有肉體關係?」、「你不是說你脫光她的衣服,親吻她的X頭嗎?她幫你脫褲子,你沒有完全硬起來?」、「你們還有接吻,這都是肉體接觸吧」。
B男則回答,「如果這樣算肉體接觸,好吧...就是這樣,後來我在意的是精神生活和對話上的滿足」、「嗯嗯,我就剩一條褲子」。
不過B男在法庭上也辯稱,A女提出的對話紀錄,都是窺探他的手機取得,無證據能力,而且他從未使用A女所指控的交友軟體,也沒有跟女網友發生性行為,一切都是因為A女打算在社群媒體上散播不實言論,迫於無奈方應和對方,傳送上述訊息,而且過去還是A女鼓勵他去「向外發展」的。
法院認定,B男在某摩鐵的房間內,與女網友親吻、擁抱,欲發生性行為,然因被告無法完全勃起而性交未遂,駕車搭載女網友吃完宵夜,並送女網友返回住處,已達破壞兩造間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
法院審酌,B男上述行為,破壞兩造共組家庭所需之互信基礎及圓滿狀態,致A女受有相當之精神上痛苦,考量A女月收入約7萬元,B男年收入約120萬元等情況,認定B男應賠償A女精神慰撫金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