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上路!從國外「買1物」恐被沒收還罰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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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起民眾如果從國外購買仿冒品,不限金額都可能會被開罰3並沒入商品。(示意圖/Pexels)
6月起民眾如果從國外購買仿冒品,不限金額都可能會被開罰3並沒入商品。(示意圖/Pexels)

財政部關務署修正《海關緝私案件免處罰標準》,新制自6月起上路。過去進口仿冒品若價值低於5000元可免罰,未來無論金額高低,只要被查獲,除沒收外,最高可處貨價3倍的罰鍰。

關務署指出,此次修法是為遏止「小額免罰」的漏洞。今後旅客若從國外購買名牌皮件、手錶或3C產品等仿冒品,即使僅供自用或贈送他人,也將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處罰。

台灣高檢署在此之前也曾多次提醒,民眾如果輸入或販賣仿冒品都可能觸法。即使民眾僅是從國外輸入仿冒品、未實際販售,仍可能違反《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商品罪」。

若民眾將仿冒品當作真品販售,罪責將會更重,恐構成刑法「加重詐欺罪」,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最高100萬元罰金。

財政部 關務署 仿冒品 小額免罰 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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