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騙少女逼「裸聊」又散布性影像 噁男下場慘了

聽新聞
高雄吳男以影像外流恐嚇,強迫2少女裸聊、拍片並散布性影像。(示意圖/Pixabay)
高雄吳男以影像外流恐嚇,強迫2少女裸聊、拍片並散布性影像。(示意圖/Pixabay)

高雄一名吳姓男子透過臉書結識2名未成年少女,先以索取私密影像、威脅外流為手段,進一步強迫裸聊、拍攝影片,並將性影像轉傳給他人觀賞。

高雄地院認定其涉犯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猥褻罪、製造與引誘少年自拍性影像、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等共19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1年10月,並宣告沒收涉案影像與犯罪用手機;全案仍可上訴。

★延伸閱讀★北投皇池、麗禧顧客均遭竊錄!偷拍男遭高院加重判刑

判決指出,吳男於2023年9月在臉書認識年僅13歲的A女,多次要求她自拍照片與影片,並在A女住處性侵;他又趁女方熟睡時偷拍影像。

掌握A女私密影像後,吳男進一步以「外流」相逼,即便A女多次反映身體疼痛、流血與疲累,吳男仍無視,並以侮辱性字詞貶抑她的人格,使其身心嚴重受創。

警方追查再發現,吳男於2024年5月以「贈送手機」為餌,在臉書結識12歲的B女,要求拍性影像;其後更未經2名少女同意,將可辨識臉部特徵與私密部位的影像透過LINE傳送給多名網友觀看,擴大傷害範圍。

法官審酌,吳男明知兩名少女都未成年,卻為滿足一己私欲,長期、反覆對被害人施以性剝削與精神壓迫,且利用社群與通訊軟體操控、威嚇,犯罪手段惡質;雖於偵審間坦承犯行,但難以彌補對被害人身心造成的重大傷害。

法院因此依序就三項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一項對未滿14歲女子為猥褻罪、一項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三項製造少年性影像罪、三項引誘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三項脅迫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四項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及一項引誘少年為有對價之猥褻行為罪,量處各別刑期後定應執行刑為11年10月。

除徒刑外,法院並裁示沒收所有涉及散布或存放的性影像檔案及犯罪用手機,藉此阻斷二度傷害與再流通風險。

★延伸閱讀★他解鎖女同事手機「驚見全裸片」 想收藏被抓包下場曝

東森新聞關心您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未成年 性影像 誘騙 少女 外流
上一篇
機車跟車跟太近 騎士遭停車場柵欄桿擊落
下一篇
轎車暴衝像保齡球撞5車 駕駛辯「看錯燈號」?
廣告 / 請繼續往下閱讀
東森新聞 51 頻道 24 小時線上直播|Taiwan EBC 24h live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