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73歲老翁購買國外商品「三十公分好棒棒〔夜夜狂歡版2.0〕」,因成分標示含有管制藥品「鹿鞭」,因此被海關扣下,老翁也被起訴,但藥品無法被準確驗出鹿鞭成分,因此老翁被判無罪。
根據判決書,老翁訂購了2盒「三十公分好棒棒〔夜夜狂歡版2.0〕」,並委託貨運公司送回台灣,112年8月23日海關開箱查驗時,發現了這2盒藥品標示含有鹿鞭,因此將商品扣下,認定老翁涉嫌輸入禁藥。老翁坦誠有購買商品,但堅稱自己是要買顧身體的藥,並不知裡面是否含有禁藥。
台中地院表示,根據藥事法,如果沒有充足與積極的證據,以顯示進口貨品是藥品,就無法用輸入禁藥罪判刑。此案經食藥署檢驗後,食藥署回覆,中藥無法逐項成分檢驗,且經過加工或高溫處理後,無法直接檢驗出是否含有鹿鞭成分。
台中地院認為,雖然外包裝中產品標示有含有鹿鞭,且屬藥品範疇,但是無法從科學方式驗出是含有鹿鞭成分,加上考慮到老翁已73歲,對相關知識的理解能力較弱,確實難以認定有進口禁藥的主觀意圖,因此被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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