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對朱姓兄弟檔,透過交友軟體結識一名16歲少女後,商議以3千元代價進行性交易,事後遭少女家屬報警提告。台中地方法院近日一審宣判,兄弟二人依犯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各判處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須於一年內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0歲的朱姓男子於2022年10月30日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16歲少女,得知對方願意後,便找來31歲的哥哥商量,以3千元價格達成共識。當日凌晨,兄弟二人開車自台中北上,在新北市接到少女後前往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直到隔日早晨才離開。
少女返家後,家屬憤而報警,台中地檢署介入調查並提起公訴。偵查過程中,朱男辯稱未曾詢問對方年齡,只隱約覺得對方可能未成年;朱兄則表示少女先自稱19歲,後來未再明確說明年紀,且打扮看起來像20至30歲。檢方認為朱姓兄弟已有一定社會經驗,應能察覺少女年齡,且朱兄說詞前後不一,疑有卸責之嫌。

法院審理後認為,少女容貌、身形仍未脫稚氣,明顯可以看出未成年,兄弟二人卻為滿足私慾與其發生關係,行為不當。但考量兩人最終認罪,且已與少女達成調解,賠償共18萬元,少女表示願意原諒,法官認定二人已具悔意、再犯可能性低,遂各判處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須在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完成法治教育2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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