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戰後4個月輕生!女方家屬控性侵怒告 判決大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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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子在與男方發生性關係後4個月輕生,家屬提告男方「強制性交致被害人羞忿自殺罪」。(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一名女子在與男方發生性關係後4個月輕生,家屬提告男方「強制性交致被害人羞忿自殺罪」。(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台北市一名程姓男子於2023年2月,經友人介紹認識一名女子A女,雙方見面幾次之後就發生性行為,事後因為A女於2023年7月輕生,家屬認為A女因為遭到性侵才會羞忿輕生。檢方以可求刑10年的「強制性交致被害人羞忿自殺罪」對程男提起公訴,但法院一、二審均判程男無罪。

根據判決書指出,程男與A女在2023年2月28日首次見面,前往KTV唱歌後在3月1日凌晨4、5時許,與另一名友人共乘計程車各自返家,卻在抵達程男家樓下時,邀約A女上樓,並且發生了性行為。

家屬指控,A女當時明確拒絕發生性行為,但因不堪受辱,引發憂鬱症,才會於同年的7月羞憤輕生,並出示在Line對話當中,A女曾多次提及「被強迫」的字眼。

不過程男提出更完整的Line對話內容,A女對程男說,「我好喜歡你」、「我現在寧可當最爛、擺爛、爛泥、爛到不會有人愛我」、「從以前我覺得別人就不該對我好」、「我覺得我30就差不多了」、「我不敢接受別人對我的好,會愧疚」、「覺得我不值得」、「手上的疤沒有刀我用剪刀」、「我以前憂鬱嚴重是會失去理智,會斷片」等。

另外從A女跟閨蜜的Line對話內容從當年的3月1日下午就提到,「我被帶回家了」、「狗子也會幫開車門欸」、「等等喔 我狗子生病」、「我代買藥給他」,沒有提及遭到性侵的情況,直到4月21日因為雙方發生紛爭,閨蜜提及「走法律」、「告他強姦」,A女才開始發生劇烈轉變。

台北地方法院認定,綜合前揭各項事證,不足以佐認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強制性交犯行,無從對被告論以刑法第226條第2項之「強制性交致被害人羞忿自殺罪」,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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