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案被告之一,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羈押期間多次因病聲請交保,但皆未獲准。昨(10)日台北地院開庭,法官考慮讓他交保,但提出的3條件全被沈慶京的律師絕。不過就在稍早,法官諭知沈慶京以1億元交保,並且必須有相當財力的具保人提出2億元保證書,還必須配戴電子腳鐐及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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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慶京以自己名義提出新臺幣壹億元保證金,及覓得具有相當資力之人作為具保人,提出新臺幣貳億元之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大安區,並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及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 二、接受如本裁定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