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去年7月自國外返台奔喪,借住母親與繼父在新竹市住處,未料凌晨熟睡時慘遭繼父伸出狼爪。女子清醒後不敢驚動繼父,直到天亮才向他人求救報案。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罪,判處繼父有期徒刑3年,並宣告緩刑4年。
去年7月份,女子因奔喪返台,暫住母親與繼父同居處。當晚她正熟睡時,繼父竟乘機以手撫摸她的胸部與下體,並將其內褲脫下,以手指侵入女子私密處,還強拉她的手觸摸自己的下體。女子在醒來後驚愕不已,但因人生地不熟且事發時間為深夜,選擇忍耐至天亮後向母親友人求救並報警處理。
根據判決書,繼父甚至一度向女子嗆聲,「你又沒搖頭,就認同,我才會去碰」、「我沒跟你發生關係過,所以不叫作性侵」,法院認為,繼父顯然有不當理解兩性間性關係之觀念。
不過,本案經檢方起訴後,因繼父在審理過程中坦承犯行,並與女子完成和解及賠償。法院綜合審酌各項因素,包括被告無前科、犯後態度尚可、認知偏差導致犯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獲得原諒等情節,認定其行為「情輕法重」,依法酌減刑度。
雖然檢方起初主張乘機猥褻與乘機性交為兩罪,但法院認為撫摸等行為已屬性交過程中之階段行為,應予併論。法官指出,被告身為長輩,竟對因奔喪而返家的繼女下手,行為實屬不當,雖未施以強暴脅迫,但嚴重侵害女性身體自主。
法官最終判處繼父有期徒刑3年,宣告緩刑4年,並須接受保護管束,藉此警惕其悔改向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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