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人夫阿德(化名)與妻子小麗(化名)結婚多年並育有孩子,小麗卻在去年3月與共同友人阿鄭(化名)發展婚外情,阿鄭不但要小麗自費買避孕藥,更侵門踏戶到阿德家與小麗進行性行為。法院審理後,依侵害配偶權判阿鄭須賠償60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阿鄭去年3月6日告知小麗自己已離婚,希望小麗幫忙尋找新對象。兩人互相傳訊、通電話僅10天,阿鄭就在16日接送小麗上下班途中主動親吻對方,並在同月22日趁小麗獨自自家,與對方在女方家發生性行為,之後還多次到摩鐵發生關係。
阿德驚知妻子出軌共同友人,悲憤對阿鄭提告,也讓阿鄭與小麗的對話紀錄被攤在陽光下。阿鄭傳訊小麗「還記得第一次是在晚上12點,妳敲了我家的門,接著跨出第二步,我們有了身體的交換」;小麗雖抱怨阿鄭「如果愛,你怎麼會讓我自己去藥局買事後避孕藥,在我吃完藥之後失聯一整天」,但之後仍多次到摩鐵與阿鄭發生關係。
法庭審理時也發現,阿鄭在兩人偷情曝光後,仍繼續與小麗聯繫,兩人直到去年8月還有性行為。法官認定阿鄭與小麗逾越一般友誼,且阿鄭主動參與性行為,背叛友人及侵犯婚姻,不採信阿鄭是小麗主動追求、性行為次數與阿德指控不同、自身因婚外情離婚,賠償金額不應為80萬元,而是30萬元以下等主張。判阿德賠償60萬元精神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