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隊員侵占「3.87元回收物」涉5年刑罰 檢建請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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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隊夫妻將回收物資轉送友人,儘管變賣後價值只值3.87元,仍被依貪污罪嫌起訴。(示意圖/Pexels)
清潔隊夫妻將回收物資轉送友人,儘管變賣後價值只值3.87元,仍被依貪污罪嫌起訴。(示意圖/Pexels)

台北一名吳姓男子,和前妻涉嫌在萬華清潔隊任職期間,涉嫌將回收物資私下轉送給友人,儘管其中可變賣的金屬回收價值僅3.87元,仍被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但依法律規定,該罪最輕刑度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檢方建請法官考量吳男自首且犯罪情節輕微減刑。

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吳男和前妻在2022年7月間,為了幫助越南籍同鄉,擅自將清潔隊轉運站內的回收物資送給對方,包括鋁製活動櫃、木製活動櫃、液晶電視、摺疊桌、嬰兒車等。後續清潔隊接獲檢舉展開調查,吳男因良心不安,主動向廉政署自首,承認未經允許將物品轉送友人。

吳男夫妻行為涉《貪污治罪條例》中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不過這批回收物在拆解後,較具回收價值的金屬約8至9公斤,依行情價每公斤0.43元計算,總價值僅3.44元至3.87元。但《貪污治罪條例》最輕刑度為5年以上,檢方只能依法提起公訴。

檢方建請法官考量吳男選擇自首,且侵占不法所得在5萬以下,屬於情節輕微案件,依法律可減輕刑責。若法院判決2次減刑,吳男最終可能會被判2年以下徒刑,且不排除有獲得緩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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