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北院重開羈押庭結果出爐 裁定柯文哲7千萬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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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北檢抗告成功,柯文哲又重回羈押庭。(圖/東森新聞)
因為北檢抗告成功,柯文哲又重回羈押庭。(圖/東森新聞)

北檢不服柯文哲接押庭27日裁定結果並提出抗告,高院於今(29日)裁定發回更裁後,北院火速在15:00重開羈押庭。經過數小時的攻防,北院裁定柯文哲7千萬交保。

北院裁定柯文哲7000萬交保、沈慶京1億交保、李文宗2000萬交保、應曉薇3000萬交保,以上金額包含之前已繳的交保金,此外,都要電子腳鐐監控。

法官指出,柯文哲方面,新事證無法證實與橘子是共犯;應曉薇無他國護照,沒有逃亡事實;李文宗證詞穩固無翻供可能,二次羈押庭4人全交保,要在明日下午5點前具保,至於柯文哲與陳佩琪是否勾串,法官認為有待證事實。對此,民眾黨林國成表示,尊重裁定。

北院裁定全文

柯文哲部分:

㈠柯文哲准予新臺幣柒仟萬元保證金(含已提出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大安區OO,並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及應遵守下列事項:⒈接受如本裁定【附件】即本院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⒉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
㈡如未能於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前具保,應予羈押。 

沈慶京部分:

㈠沈慶京准予新臺幣一億元保證金(含已提出之保證金新臺幣肆仟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大安區OO,並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及應遵守下列事項:⒈接受如本裁定【附件】即本院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⒉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
㈡如未能於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前具保,應予羈押。

應曉薇部分:

㈠應曉薇准予新臺幣參仟萬元保證金(含已提出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士林區OO,並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及應遵守下列事項:⒈接受如本裁定【附件】即本院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⒉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
㈡如未能於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前具保,應予羈押。

李文宗部分:

㈠李文宗准予新臺幣貳仟萬元保證金(含已提出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於新竹市北區OO,並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及應遵守下列事項:⒈接受如本裁定【附件】即本院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⒉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
㈡如未能於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前具保,應予羈押。

回顧京華城案檢辯攻防過程,柯文哲被依收賄、圖利、公益侵占、背信等4罪起訴,檢辯雙方在首次接押庭上攻防5個多小時,北院最終裁定柯3000萬交保,另外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4000萬、北市議員應曉薇1500萬、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500萬,李文宗偵查中200萬、再加800萬元。5人皆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其中只有彭振聲認罪。

高院說明,原裁定對於被告4人無羈押必要性,但未具體說明何以具保等手段可防被告4人逃亡,理由實屬不備。再來,接押庭諭知之具保金額,與被告等人所造成法益侵害及犯罪所得金額是否相當?是否足以形成相當拘束力?並未見原裁定妥適說明。

最後高院指出,應曉薇除了中華民國護照外,還持有另一外國護照,原裁定漏未審酌此項攸關逃亡與否之重要事實,認為檢察官提起抗告為有理由,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

報導本於目前偵辦進度與披露資訊,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柯文哲懶人包 羈押庭 京華城 柯文哲 台北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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