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直枉為人師!基隆一名美術老師,在學校授課期間,竟以要拿餅乾為由,將國小女童拐到美術教室,甚至還侵犯得逞,事後女孩驚慌的跑出去,並向同學及媽媽說出這件事,這名老師一審中遭判10年有期徒刑,不過案件上訴至二審,今(19)日判決出爐了。
判決書指出,基隆一名美術社團老師阿華(化名),在民國111年11月某日上午,在國小的美術教室內,趁四下無人,竟先是正面環抱剛滿10歲的幼童,並以手指侵犯得逞,事後還向女童表示「不能告訴別人」,後來女童將此事告訴媽媽,在媽媽的陪同下,前往基隆市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報案,事件才開始進行偵查。
對此,阿華經訊問後,坦承有不顧女童的意願,以手觸碰對方私密處,但否認有做出進入等強制性交犯行,還提出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調查報告,指出自己只有猥褻行為,同時主張自己一生奉公守法,但在臨退休之際做錯事,有想彌補的心,請求酌量減輕其刑。
基隆地院調查,女童在警詢、偵查時都將過程說得十分詳細,且在案發當日晚間,便接受醫院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也有將遭遇到的情況告訴檢診醫師,法官認為,女童當時年紀僅有10歲,以其性知識及經驗均處於懵懂青澀程度,若非親身經歷,理應無法憑空編撰,也難以做出如此詳細的描述,且女童描述與阿華到美術教室的過程,顯見兩人間有相當的信賴關係,沒有理由要誣告阿華,認為女童所言應屬實情。
此外,還有DNA-STR鑑定法鑑定的結果顯示,女童內褲採樣臀部內側微物檢出一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與阿華型別相符。
而女童的同學也作證指出,女童有向他們說遭到侵犯的過程,邊說邊哭且精神狀態比較緊張跟害怕,足以證明女童的證詞可信度甚高。
至於阿華所辯性平會報告,認他的行為僅構成強制猥褻部分,法官指出,依性平法第35條第2項規定,法院對於相關事實之認定,只是「應審酌」各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而不是受其拘束,且性平報告並未提及刑事警察局的DNA鑑定書,認為報告有所疏漏。
法官認定,阿華犯案時已非年輕氣盛、涉世未深之人,且身為老師,肩負「師者,傳道、授業、解惑也」之重責大任,但卻以去美術教室拿餅乾為由,侵犯國小女童,嚴重折損為人師表之形象,也辜負家長的信任及破壞校園安全環境,甚至在審理中還否認自己強制性交的犯行,難以認定有悔改之心,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阿華10年有期徒刑。
一審判決出爐後,案件又送至高等法院進行二審,法官於今日駁回上訴,維持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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