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男子李姓男子與共犯謝男,利用摻入迷藥的酒精飲料迷昏謝的友人(化名A男),並將其載至旅館內,違反其意願實施性侵害,過程中還以手機錄影存證。高雄地方法院日前依強制性交罪等罪判處李姓男子有期徒刑8年4個月,並沒收其作案工具手機。
根據判決書,李姓男子與謝男於2023年11月25日共同邀約A男至高雄某KTV聚會,並由謝男提供迷藥給李姓男子。在聚會期間,李姓男子趁A男離開包廂上廁所之際,將迷藥加入其飲料中。A男飲用後失去意識,隨即被李姓男子載至旅館房間內,遭受綑綁及性侵,過程中李姓男子還使用手機拍攝多段性影像。
案發後,A男在友人提醒下察覺異常,隨即向警方報案。高雄市刑警大隊調查後,成功搜集到李姓男子持有的犯罪影片及相關證據,並將李姓男子與謝男一同移送法辦。
法院認定李姓男子所犯行為情節重大,包括迷昏被害人、強制性交及拍攝性影像,嚴重侵犯被害人身體自主權與性隱私權,對其身心造成深遠影響。法官指出,李姓男子的犯罪行為屬於密切接續實行,並依刑法相關規定視為一罪論處。
儘管李姓男子在審理過程中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但法官仍認為其犯罪手段惡劣,難以引起社會同情,遂判處有期徒刑8年4個月,並沒收其作案使用的iPhone手機。
根據《衛生福利部》的資料,民眾出門在外應保護自己的安全,性侵害不是性,而是暴力;只要「沒有」經過您的同意,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藥物控制或其他違反您意願的方式發生性行為,都算是性侵害,就算是兩情相悅,但有一方未滿16歲,也是性侵害。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曾宣導,如何減低性侵害發生的可能,包括在家中外出時留一盞燈;回家進門前,預先準備好鑰匙;避免出入偏僻的地點;改變固定的作息時間或方式,使人不易預知你的行為而加害於你;勿讓陌生人進入家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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