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男子騎著機車,在路上隨機挑獵物下手,有名女學生清晨獨自走在路上,因此成為男子的目標,結果告上法院後,男子一、二審均被判無罪,原因也曝光。
根據判決書,黃男遭檢方起訴,他把2頂安全帽掛在車牌處,以掩飾車牌,身穿黑色外套及黑色褲子,戴上口罩、安全帽、工業用棉手套,騎著機車在高雄市區隨機尋找被害人,直到他看見一名獨自走在人行道上的A女,竟心生歹念,先將A女撞倒,再以手摀住A女嘴巴,致A女無法呼救。
黃男侵犯A女得逞,又因有人、車經過現場,才肯罷休,並在逃逸前對著A女說「不要跟他在一起」,便騎著機車離開。事後,A女報警求助,警方調閱沿途監視器畫面,發現黃男在案發後,騎到別的地方並待了20分鐘左右,接著將服裝換為成灰色外套、牛仔褲,企圖躲避追緝,再將掩飾車牌的2頂安全帽取下,停好車後徒步返家。
法院審理此案時,黃男卻翻供,僅承認有騎車去加油,再返回住處,否認強制性交犯行,辯稱監視器錄影畫面中的犯嫌不是他,會在警詢及偵查時自白,是因為警察到他家搜索時,向他、哥哥還有父親表示,機車是從他們家騎出去的,且有騎車的人全部都要收押,但如果有人承認,檢察官可能會因自白釋放,所以他才挺身而出認罪,這樣家人就不會被羈押了。
一審時,法院認為,黃男與犯嫌的機車外觀不完全一致,且A女提到犯嫌約40歲、165-167公分高,身上有老人味,走路外八,但黃男約180公分高,走路也沒有外八。再加上監視器拍到犯嫌機車的車牌號碼,也於黃男機車的車牌號碼不相符,至於送驗的工業用棉手套,上面也沒有黃男、A女的DNA,基於各項因素,判處黃男無罪。
檢方不服一審判決,指出警方沒有逼人認罪,犯嫌與黃男的機車仍有多處相似,加上黃男有前科等因素,希望法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不過二審時,法院仍認為證據不足,將檢方上訴駁回,維持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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