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生女兒也侵犯!新竹縣男子阿明(化名)自前年開始,多次不顧2名年幼女兒反對,強行伸手撫摸身體和用下體頂觸女兒,期間長達2年。儘管阿明有犯罪前科、本次犯下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法官仍依各項情狀,判阿明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判決書指出,阿明利用家人同住機會,多次把手伸進女兒衣服內撫摸,或隔衣用下體頂女兒下體。阿明妻子發現丈夫噁行後,帶女兒驗傷並報警提告,2女兒亦清楚向檢警表明「有跟爸爸說不能摸」、「不喜歡爸爸行為」,也有用搖頭表達拒絕。
阿明妻子證述時更稱,阿明覺得這樣的行為沒有很嚴重,「只是在玩,自己可以頂,其他人不行」。法官審酌證詞、證物後,認定阿明對案發當時僅3到5歲的女兒進行強制猥褻,為滿足一己性慾、罔顧人倫,犯下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猥褻罪,法官也發現,阿明曾因「故意犯罪」遭判有期徒刑。
但法官再考量阿明的緩刑已期滿,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遭判徒刑;本次案後坦承犯行、頗有悔意、積極配合親職教育課程,以及衡量動機、手段、行為、2女兒所受損害,阿明高中肄業、經濟、家庭狀況,各判1年10個月有期徒刑,應合併執行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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