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女子到熟店跟老闆談起自己被父親侵犯的過往,怎料老闆聽到一半,同樣心生歹念,對女子伸出狼爪,女子最終選擇不再隱忍,決定提告,老闆也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
根據判決書,李姓男子與女子晴晴(化名)為朋友關係。某日兩人相約在李男經營的串燒店碰面聊天,晴晴下午2時許抵達後,李男便邀對方上2樓聊天、看電視,怎料過了1個多小時,李男竟起色心,對坐在沙發上的晴晴伸出狼爪,觸碰女方私密部位得逞。
緊接著,李男把晴晴拉到前方,使她跪坐在地板,隨後露出私密部位,儘管晴晴表示沒有意願與李男發生關係,且試圖掙脫,但李男不予理會,還不斷亂摸女方。
最終晴晴成功掙脫,並多次向李男表示晚上還有約,但李男仍舊不願讓她離開,她為了不激怒李男,決定繼續聊天裝沒事。直到李男鬆懈戒心,在下午4時許送晴晴下樓,拉開鐵門讓她離開,事後晴晴決定報警尋求協助,全案再經警方報告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李男被告後辯稱,晴晴來到店裡的時候,就一直哭訴被父親侵犯及公司發放薪資不穩定的事,於是他跟晴晴說不要哭、請回去休息,另指晴晴大概待了20分鐘左右隨即離開,否認晴晴的猥褻指控。
晴晴表示,她到店裡後,李男說要去2樓並把鐵門拉下,上樓後她講到有關家庭的事,情緒變得低落,李男見狀便要求她將手機關機,因為要講很嚴肅的事情,怎料李男竟是想要對她上下其手,加上當時樓下鐵門為關閉狀態、手機也關機,種種因素讓她開始哭泣。
晴晴認為,可能是跟李男聊天時,有提到父親以前對她做得事,講完之後李男才會有這些猥褻行為。且猥褻過程中,李男還說,「妳長得好可愛,我很想跟妳O,可是妳發生那些事情,跟妳O妳會變得更可憐」,一番話更讓晴晴覺得,李男的意思是希望可以發生關係。
晴晴將自己的遭遇告訴朋友、同事。台中地院綜觀對話紀錄及案件證明單、紀錄表、通報表等,認為晴晴的證詞於警詢、偵訊時大致相符,非憑空杜撰、無中生有,應可採信,依強制猥褻罪,處李男1年4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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