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方法院日前宣判一起妨害性自主案件,一名陳姓導遊與女同事某天因工作需要,共同在公司宿舍內過夜,怎料他酒後竟強制性交該女同事,如今判決也出爐了,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法院判決書顯示,陳姓導遊於112年11月27日凌晨,與被害人(下稱A女)同住於台南市一旅行社宿舍內,期間趁A女睡覺時,強行進行性侵,事後被害人憤而報警,經台南市警局第三分局調查,移送檢方起訴。
法院審理,陳姓導遊是A女男友的朋友,陳姓導遊在與被害人調解成立後坦承犯行,並承諾賠償A女損失。判決指出,被告因一時性衝動觸法,且酒後失去理智,行為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權,應予以譴責。
然而,法院考量被告初犯且坦承犯行,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取得諒解,同意賠償100萬元(初期支付50萬,餘款分期付款),被害人表明原諒被告,法院因此決定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刑責,宣告緩刑5年。
在緩刑期間,陳姓導遊需履行賠償義務,並支付公庫罰款5萬元。若未按時履行相關條件,檢方可聲請撤銷緩刑。本案目前仍可上訴,若被告或檢方不服判決,須於收判20日內提出上訴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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